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严甲,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乙,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甲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某某支付严某医疗费20074.8元;给付严某生活费2997.36元(2012年6月—2013年1月共8个月);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毛某某现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执行。本��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