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勇,男,生于1970年8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陈新荣,男,生于1975年1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2)沙民初字10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新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尚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