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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执字第462-1号

李文勇与陈新荣租赁合同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勇,陈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勇,男,生于1970年8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陈新荣,男,生于1975年1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2)沙民初字10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新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尚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