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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214-1号

奚正瑞与鲁大春、鲁腾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奚正瑞,鲁腾,鲁大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214-1号

申请执行人:奚正瑞,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鲁腾,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鲁大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8日制作的(2012)无民一初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鲁腾、鲁大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腾、鲁大春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奚正瑞各项费用12344.63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90元。但被执行人鲁腾、鲁大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腾、鲁大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34.6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