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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80-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杨胜义、杨红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杨胜义,杨红杰,杨国壮,蔡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成斌。被执行人杨胜义。被执行人杨红杰。被执行人杨国壮。被执行人蔡翠霞。保证人范鹏飞,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80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范鹏飞于2013年6月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6号前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由保证人范鹏飞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范鹏飞的保证,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证人范鹏飞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清偿本金31841.26元,利息及罚息2992.94元,案件受理费671元由范鹏飞负担。(截止2012年8月17日,)后续利息及罚息计算到本息付清为止。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排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