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995号
原告:海振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邓超,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振强诉被告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海振强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振强撤回(2013)涡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西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