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曲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曲阳县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郭正。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郭正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正存款4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秀军 搜索“”
陈林与郭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曲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曲阳县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郭正。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郭正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正存款4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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