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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曲执字第45-2号

陈林与郭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林,郭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曲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曲阳县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郭正。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郭正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正存款4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