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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866号

耿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866号原告耿某,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郭丹月,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

原告耿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诉称,××××年××月××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于帝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脾气性格不合,不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最近被告很少回家,致二人夫妻感情不能再继续维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原告耿某在北京打工时与被告于某相识,后二人在北京同居生活。2011年1月,二人回原告娘门生活,被告籍贯为吉林省磐石县福安街双发村双发屯。2011年2月9日生女孩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磐石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4月,双方因生气分居至今,2013年1月被告曾与原告协商离婚,未果。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并承担抚养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J220284-2012-001286号结婚证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与被告于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并协商离婚,双方并未培养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并因生气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夫妻关系确难以维继,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并承担抚养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对原告诉求的默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耿某与被告于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于某乙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福涛

审判员  林孟良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