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姚强,男,系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清,男。被执行人李春祥,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李春祥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73000元及其余利息(其余利息从2010年9月26日起算,2010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9日按月率12.45%计算利息,2011年9月29日至执行清结之日按信用社超期借款利息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由李春祥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春祥未按期履行判决书内容。据此申请执行人信用社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春祥按期将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偿还给申请人信用社,信用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995元由被执行人李春祥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