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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080号

詹某某与赵某、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某某,赵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汉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现住靖边县大路沟乡,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镇,工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小张渠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7月20日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现已全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詹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