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本社职工。被执行人高念全,居民。被执行人高桂亮,居民。被执行人刘风章,居民。被执行人高念胡,居民。被执行人高桂章,居民。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念全、高桂亮、刘风章、高念胡、高桂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物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刘龙启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本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