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292号
申请人:陈明森。
被执行人:李大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吴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大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的房屋。(面积72.05㎡,房产证号:六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