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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292号

陈明森与李大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明森,李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292号

申请人:陈明森。

被执行人:李大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吴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大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的房屋。(面积72.05㎡,房产证号:六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