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95号原告惠斌,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惠军,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仪表厂职工。被告张磊,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惠斌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斌的委托代理人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斌诉称,2011年4月,被告称其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0000元。被告张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被告张磊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惠斌人民币330000元整,于2011年10月20日前还清”。后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惠斌借款3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2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红英
代理
审判员 肖海娟
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