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343号
原告:茹藕芬,农民。
被告:慈溪市宝驰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代表人:韩志鑫,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茹藕芬诉被告慈溪市宝驰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藕芬撤诉。本案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茹藕芬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