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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578号

杨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57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居民。

被执行人:郭某,职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杨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鸿庆

审 判 员  马咏梅

代理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