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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26号

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杭州煜得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杭州煜得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煜得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煜得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杭州煜得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煜得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

审判员张文全、许程琼和

人民陪审员张宏群。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霖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