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黄爱云,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迪,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云诉被告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爱云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