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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463号

黄爱云与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爱云,孙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黄爱云,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迪,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云诉被告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爱云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