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054号
原告:冯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
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054号
原告:冯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