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正凯,院长。被执行人王亚宁。被执行人李正伟。被执行人刘���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王亚宁、李正伟及刘明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明德已经将所租赁的房屋腾清并已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王亚宁、李正伟尚欠申请人租赁费32000元,因被执行人王亚宁、李正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齐兴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