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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462号

魏志超与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志超,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462号

申请人:魏志超,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