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567号
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徐小兵,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到原告家庭,与原告及原告与前妻的子女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私心较重,不能较好的照顾原告与前妻的子女。加之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多次与原告发生口角,导致原告心灰意冷,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11年8月,被告私自将原告全部积蓄拿走。2012年4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但被告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历,201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同居,导致原告彻底死心,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捏造事实,诉称被告与他人姘居。
原告诉称被告拿走家里的钱,根本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原告与其前妻生有三个儿女。被告与其前夫生有一女。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后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原、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4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依法驳回。2010年10月,被告在宅基地上加建两层房屋。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建房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二人相识时间不长,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加盖房屋一节,仅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来证明,证人也没出庭质证,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建房合同等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无法支持。
被告提出还有一辆车(车号为陕XX)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意见,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仅凭一张照片不能认定陕XX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况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车是朋友的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段金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