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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53号

李长安与被执行人财保商南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长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新茂,男,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商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华,男,系财保商南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长安与被执行人财保商南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财保商南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长安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52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赔偿金2212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47793.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财保商南公司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李长安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财保商南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保商南公司按期将执行款47793.2元执行到位。现执行款47793.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长安的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766元由申请执行人李长安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