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承德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峰,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喜才,主任。被告王立新,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仕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雨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