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铭,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建松,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502272xxx。被执行人李建清,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207032xxx。被执行人李建兴,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304152xxX。被执行人李其荣,女,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705262xxx。被执行人王景,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208072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建松、李建清、李建兴、李其荣、王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