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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269-3号

深圳市正长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正长丰实业有限公司,肖海力,吕文委,麦少勇,蔡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拟稿人孙峥拟稿时间2013.7.20核稿意见科长审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5区9栋6号。法定代表人江广兴,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海力。被执行人吕文委。被执行人麦少勇。被执行人蔡文斌。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以(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26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文委名下陆地巡洋舰霸道汽车(车牌号B8F925);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文委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6区怡华新村26号私宅1栋(房产证号50××73);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海力、吕文委、麦少勇名下的银行帐户。现当事人双发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文委名下陆地巡洋舰霸道汽车(车牌号B8F925)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文委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6区怡华新村26号私宅1栋(房产证号50××73)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海力、吕文委、麦少勇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