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人孙峥拟稿时间2013.7.20核稿意见科长审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5区9栋6号。法定代表人江广兴,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海力。被执行人吕文委。被执行人麦少勇。被执行人蔡文斌。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以(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26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文委名下陆地巡洋舰霸道汽车(车牌号B8F925);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文委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6区怡华新村26号私宅1栋(房产证号50××73);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海力、吕文委、麦少勇名下的银行帐户。现当事人双发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文委名下陆地巡洋舰霸道汽车(车牌号B8F925)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文委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6区怡华新村26号私宅1栋(房产证号50××73)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海力、吕文委、麦少勇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