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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629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书芳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书芳,杨永慧,孙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思良、王群,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杨书芳,男,1946年10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王家大沟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4610040xxx。委托代理人杨永慧,系被告杨书芳之女,第二被告。被执行人杨永慧,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王家大沟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7008290xxx。被执行人孙桂华,女,1946年11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王家大沟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4611160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书芳、杨永慧、孙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6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