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王此善,男,61岁。被执行人曲广波,男,4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此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新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