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953号
原告:阜阳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