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42-2号
原告:宁波海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松岙镇伍佰岙村。
法定代表人:朱海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宏勇,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合益纸箱厂,住所地为宁海县梅林街道岙胡村。
负责人:蔡会宽,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淼江,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海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合益纸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江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江 桔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威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