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李江荣,女,生于1984年7月15日。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男,生于1974年2月14日。被告韦小朋,男,生于1984年6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荣诉被告韦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荣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李江荣负担。代
审判员 张烁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