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民初字第00306号

李江荣诉韦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江荣,韦小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李江荣,女,生于1984年7月15日。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男,生于1974年2月14日。被告韦小朋,男,生于1984年6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荣诉被告韦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荣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李江荣负担。代

审判员  张烁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