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1174号
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献利,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傅兆勇,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吕波,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张国敏,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李文汇,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郑祖民,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王希英,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邱兆芬,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王明盛,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邱元清,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王明芝,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张国利,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刘治忠,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冯献利、傅兆勇、吕波、张国敏、李文汇、郑祖民、王希英、邱兆芬、王明盛、邱元清、王明芝、张国利、刘治忠借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玉萍
审判员 王凤山
审判员 赵世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