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奇。本院在执行孙志国申请执行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浩 来源:
孙志国申请执行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奇。本院在执行孙志国申请执行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