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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82号

(2013)灵执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中联桂林实业开发公司,灵川县兰田瑶族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联桂林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川县兰田瑶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舒泽佳,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广西中联桂林实业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川县兰田瑶族乡人民政府联营退股纠纷一案【案号:(1999)灵民初字第221号】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中联桂林实业开发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7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广西中联桂林实业开发公司自愿放弃22000本金、逾期利息及已垫付的受理费2110元,被执行人灵川县兰田瑶族乡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1999)灵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盘金塶

审 判 员  罗绍刚

代理

审判员  赵桂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梁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