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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249-1号

无为天马汽车公司与倪勇伟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为县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倪勇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249-1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钱光明,经理。

被执行人:倪勇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勇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2)无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勇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各项费用18355元并承担诉讼费190元、执行费100元。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度,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2)无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钟庆木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