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哨峰。被执行人张关飞。被执行人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关飞。被执行人潘连英。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张关飞、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潘连英(2013)丽松执民字第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关飞、潘莲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涉及民间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该公司资产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2)丽松商初字第00320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德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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