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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刑初字第00396号

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396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3)第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白欢、乔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本田”牌白色小轿车,行到神木县神木镇阴山路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神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172.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7月7日批捕在逃,9月29日又主动投案,当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收监关押。2012年1月9日本院以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于2012年1月14日释放,共羁押三个月又二十三天,缓刑考验期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执勤民警情况说明,酒精检测单,血醇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2011)神刑初字0048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本罪,依法应撤销前罪缓刑判决,与所犯本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撤销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判决,与所犯本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次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晨光

审 判 员  吴 丽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温爱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