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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行执字第118号

王松山与常群保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行执字第118号关于王松山执行常群保买卖纠纷一案,(2009)新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外出打工,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新行执字第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建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