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行执字第118号关于王松山执行常群保买卖纠纷一案,(2009)新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外出打工,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新行执字第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建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