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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执行字第475号

李熙杉、郑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熙杉,郑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李熙杉,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加玉,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李熙杉与被执行人郑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加玉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郑加玉工资已被我院裁定扣留提取(定期组织分配)。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加玉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隆  武

审判员 蔡  仔  颖

审判员 易  圣  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