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侯淮明。被告肖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淮明与被告肖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淮明于2013年5月27日9时开庭审理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候淮明负担。
审判长 马元林
审判员 邵照学
审判员 吴贯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成龙 微信公众号“”
侯淮明诉肖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侯淮明。被告肖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淮明与被告肖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淮明于2013年5月27日9时开庭审理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候淮明负担。
审判长 马元林
审判员 邵照学
审判员 吴贯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