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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4号

侯淮明诉肖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淮明,肖士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侯淮明。被告肖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淮明与被告肖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淮明于2013年5月27日9时开庭审理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候淮明负担。

审判长  马元林

审判员  邵照学

审判员  吴贯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