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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321号

佟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佟某某,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佟某某。

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某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玉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