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佟某某。
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某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玉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