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任青娟,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军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娟与被告张军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青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娟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青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青娟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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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青娟与张军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任青娟,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军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娟与被告张军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青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娟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青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青娟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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