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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12号

任青娟与张军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青娟,张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任青娟,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军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娟与被告张军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青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娟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青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青娟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