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杨子江。委托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星烁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盛世钱塘花园7幢103室-1。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宁,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江诉被告杭州星烁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江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元,减半收取358元,依法准予原告杨子江免交。
审 判 员 宋伟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张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