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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执字第00052号

马某某、孙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马某某、孙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5%计算,计算时间从2013年6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田某某向二申请执行人当即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以及利息人民币110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执行人田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生发

审判员  贺武生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宁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