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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082号

王某某与赵某、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大路沟乡。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乡。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243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