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李某某诉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继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