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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215号

(2013)阳执字第2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扶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完毕全部交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兆海

审 判 员  黄志伟

代理

审判员  欧 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