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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570号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征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570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

被告:严征,男,汉族,1979年2月6日生,住鸿博花园。本院在审理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征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的一半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 颖 卓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梁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