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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有限公司,丹东**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魏**,系单位董事长。

被告:丹东**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减半收取320.00元,由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海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