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魏**,系单位董事长。
被告:丹东**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减半收取320.00元,由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海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