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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调确字55号

肖某甲与肖某乙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确认决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

裁判文书全文

嘉禾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3)嘉调确字55号申请人肖某甲,男,(个人信息略)。申请人肖某乙,男,(个人信息略)。申请人肖某丙,男,(个人信息略)。系肖某乙胞兄。申请人肖某甲、肖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6月15日经嘉禾县袁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肖成建赔偿给肖某乙、肖某丙兄弟1000元一次性赔偿修缮房屋款。以后,肖某乙、肖某丙房屋发生开裂、走样、倒塌等情况与肖某甲无瓜葛。

二、协议签字后,此案作终结处理,案结事了,不得反悔。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违反方负责。

三、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街田村委会一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

四、双方签订协议后,双方不再主张其它诉求五、此案由肖某丙委托胞兄肖某乙代理调处。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全解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