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建荣。被执行人武义县桃溪镇锦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勇。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2)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桃溪镇锦平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对其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改正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162平方米土地的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088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桃溪镇锦平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2)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2)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宏
审 判 员 周旭弘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