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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019号

张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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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0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徐民终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某银行存款1596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尹 航执行员 朱恒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元博